湖南省直公積金職工個人賬戶業務辦理指南(變更+封存+轉移)
簡介
單位在辦理完公積金繳存登記后,應為職工設立繳存賬戶,職工離職,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具體如下:
一、賬戶設立
單位應當在辦理完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以內持相關資料,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提交《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單位新錄用或新調入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設立個人賬戶,生成個人賬號。一個職工中心只設立一個個人賬戶,提交《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二、賬戶變更
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錄入錯誤或發生變更的,職工本人或單位應當向省直中心提出修改申請,提交《住房公積金職工信息變更申請表》、職工身份證明。職工姓名、身份證號碼發生變更的,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資料。
三、賬戶封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提交《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
(一)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終止之日起30日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二)職工所在單位因破產、撤銷、解散、分立或合并而終止或注銷的,單位或清算組織應當在單位終止或注銷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并轉移至省直中心設立的集中封存戶;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未辦理的,省直中心可以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集中封存戶;
(三)職工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但已經離崗停職或暫停發放職工工資的,單位應當自職工離崗停職或暫停發放工資之日起30日以內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
注意:單位不為符合封存條件的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手續的,職工可以憑《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申請表》、本人身份證、離職證明等有效證明資料向省直中心提出申請,經省直中心督促后單位仍不辦理的,省直中心可以依職工申請辦理。
四、賬戶啟封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恢復正常繳存的,單位在辦理當月住房公積金匯繳的同時需辦理賬戶啟封手續,提交《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并確定當月匯繳額。
五、賬戶轉移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省直中心內部轉移的,原工作單位和新工作單位均可辦理賬戶轉移手續。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跨中心轉移的,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
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轉入省直中心的,職工應當在省直中心開設賬戶并正常繳存半年以上,攜帶本人身份證明到省直中心提出異地轉移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
轉出省直中心的,職工按照轉入地公積金中心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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